• 彩神学生社团管理办法(试行)
    来源:未填 发布日期:2017-07-07 浏览🧑🏻‍🔧⚂:16271次

    第一章  总则

    第一条🔊: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,在繁荣校园文化、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。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,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👨‍👨‍👦,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🙅🏽‍♀️,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🧑,特制订本条例。

    第二条:学生社团是由本院在籍学生根据共同的专业学习和兴趣爱好,以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为目的和自愿的原则组成的群众性团体。

    第三条: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严格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🚵🏻、法规和学院的校纪、校规,以及有关规定。

    第四条🫰🏻:学生社团以创建文明校园,繁荣校园文化,服务同学、服务学院、服务社会为目的,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,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🧃。

    第五条🏊🏼‍♀️: 彩神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🎍,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支持下,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。

    第二章  组织

    第六条:各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,由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协调和管理🖊🎱。学生社团分级管理,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具体管理🤽🏿‍♂️,科(系)级学生社团由所在科(系)的团总支社团部具体管理,科(系)团总支应根据学科特点指导本科(系)学生社团开展工作。

    第七条:学生社团应具备下面基本条件

    (一)制订出完整的章程🏂,有明确的宗旨;

    (二)有健全的规章制度;

    (三)有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🧑🏻‍🚀;

    (四)有明确的成员条件和基本人数(总数不少于20人)↕️;

    (五)有一定的指导教师♋️。

    第八条:成立学生社团的手续

    (一)社团主要发起人(三名以上同学)向院团委或团总支提出成立意向,经同意后即可筹备申请材料。

    (二)申请:科(系)级学生社团向所在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🕚🌙,院级学生社团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🦇,并提供社团的章程草案🍹,指导教师的意见👮🏼、社团发起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所需特殊说明的情况等书面材料。

    (三)登记核准🤲🏼:科(系)级学生社团由所在团总支登记核准后报院团委备案🦽,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审核批准,并填写《福建省彩神学生社团登记表》🙇。

    (四)获准成立后,由院社团联合会向该社团颁发《福建省彩神学生社团注册证》,社团方可开展活动。

    第九条: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请:学生社团必须聘请热心社团工作,具有一定政治素养,思想境界和业务专长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🚴🏽‍♂️。聘请院外人员为指导教师须报院团委审批。

    第十条:学生社团必须履行学期注册手续,每学期第一周内社团负责人必须持《福建省彩神学生社团注册证》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👭,并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👭,上学期财务决算报告等书面材料,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社团🦹🏿,不得开展活动和招收新会员🤩,并给予注销处理🦤。

    第十一条:各学生社团负责人(正、副职)需由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👨‍🎓,并报院团委审核批准,由院社团联合会聘任🪛🛅。凡受到学院处分者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🖐🏻,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🕶。

    第十二条🐘:各学生社团的正职负责人,届满离任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和鉴定。

    第十三条:学生社团换届🍈:各社团理事会每年换届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迟,但不得超过两年💆‍♂️。换届时应做好人事档案、经费财产等移交,并抄报社团联合会存档。

    第十四条: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章程⌨️🩶,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🏄‍♂️:名称,宗旨,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,活动的内容🪜、范围及活动方式🖌,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🪞,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(成员条件👨🏻‍🦲、入退手续),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🧑‍🦳,负责人的产生💇🏼‍♂️、罢免程序及职权👍🏻、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
    第三章  会  员

    第十五条🏓🥅:凡本院的在籍学生经本人申请⛺️,各社团理事会批准,可以成为社团会员🚚。

    第十六条:每个学生可以参加一个社团至多不超过两个社团。若同时参加两个社团,其中一个必须为一般会员。

    第十七条: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👵🏽。

    第十八条: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🦸‍♀️,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🧚🏽。

    第十九条🚧:学生社团会员应遵守各社团章程👦🏿。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。

    第二十条🤰:学生社团会员因其权益受到侵害可到社团联合会提起申诉,并说明具体情况提交书面材料。

    第二十一条:各社团每学期均须对社团会员注册一次🏋🏿‍♀️🫦,并将注册情况以及有关事宜报联合会备案。

    第四章  经  费

    第二十二条:各社团活动经费应遵循“自筹、自立、自主”的原则🧚🏻‍♀️👩‍👩‍👧‍👦,要积极争取院内外的广泛支持,必要时可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支持👼🏻。

    第二十三条:科(系)级社团经费上交团总支社团部管理🧊,院级社团经费上交院社团联合会管理,由院社团联合会和团总支社团部为各社团设立总帐和明细帐🌝。

    第二十四条🫘⚜️:各社团在使用经费时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,各社团凭发票到院社团联合会或团总支社团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50元,须事先申请。

    第二十五条:各协会会费收取时间🫵🏽,收取方式须下报社团联合会,经批准才可实行,协会个人会费每人不超过15元,无特殊情况不能二次收费(二次收费需报社团联合会⏯、团委批准)👩🏻。

    第二十六条🥤:社团联合会和团总支社团部将各社团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,并接受各社团的监督🧖。

    第五章  活  动

    第二十七条:各社团活动应坚持“业余、自愿⚧、有效”的原则,提倡与专业学习、社会实践、提高素质相结合📻🧔🏻。倡导活动向高质量💂🏼‍♀️👲🏻、高品位、高覆盖方向发展。

    第二十八条🚣‍♀️👈:各社团根据工作计划开展活动,凡举办全院性大型活动或参加全省(市)性活动,须预先经社团联合会🆔🏊🏼、院团委批准。

    第二十九条🤦🏽‍♂️:各社团请院外人员🥷🏿,院内教师作报告或座谈须报院团委批准。各类讲座和报告不得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、方针✋🏿、政策的言论。

    第三十条🏌🏼‍♀️:各社团活动应健康活泼、有益学生身心成长🧑🏻‍🎨。要做好每次活动的文字、图片、实物等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👩🏿‍🔧。

    第三十一条📎:各社团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,须经院团委审批并接受学院管理,建立跨学院、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院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🏋🏻‍♂️👨🏿‍🏫,学院禁止出版非法刊物🍸。

    第三十二条:各学生社团组织对外活动须院团委审批。外院社团到院开展活动也须经院团委审批。

    第六章  奖  惩

    第三十三条:院团委每学年进行一次“优秀社团”、“社团工作积极分子”评选活动,并给予表彰奖励。

    第三十四条🧘🏼: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实行积分评比制度🛌,评比结果为社团表彰的主要依据。

    第三十五条:凡有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规定🎹👩🏻‍🦽,视情节给予学生社团相应的处分💓,处分分为🏫:通报批评✍🏻、警告👨‍💻、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👩🏼‍🎤,并给予社团责任人相应的处理🐼#️⃣。

    第三十六条🐯:社团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当解散。

    (一)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➗。

    (二)会员长期不足20人者🫅🏻。

    (三)无正式负责人或机构瘫痪、管理混乱者👷。

    (四)出现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形🚴🏻‍♂️。

    第三十七条:凡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组织视为非法组织🦫,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    第七章附则

    第三十七条: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
    第三十八条: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各社团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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